——记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主任程绍鹏

杨晶  瞿航 刘德华

一起因担保引发的诉讼,将他卷入长达十年的官司旋涡。在无法回避的现实面前,他用法律知识武装自己,从一个近乎法盲的被告,变成在法庭上勇敢为自己辩护的强者。

他凭借超乎常人的坚持,成功考取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实现了从法律门外汉到专业律师的华丽转身。

在充满挑战的法律职业生涯,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向无数当事人伸出法律援手,帮助他们走向维权之路,实现公平正义。

行路难,多歧路,今安在。他在法制之轨忠于职守,在法律之道踔厉奋进,遭遇了艰难困苦,经受了酸甜苦辣,执着并快乐着。

他的名字叫程绍鹏,现任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主任。

——题记

本文主人公程绍鹏律师

因不懂法遭厄殃

程绍鹏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的一个普通农家。高中毕业后考取南京气象学院,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成都市工作。

程绍鹏的父亲程家芳,是垫江县生物化学厂的厂长兼法人代表。大力发展乡村企业,既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进步,又是农民办厂参与市场经济的一场考验。1998年,由于资金周转紧张,四处筹款未着,企业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程家芳厂长遇到了办厂以来最大的难题,实在无计可施之际,他向儿子程绍鹏求助。

程绍鹏深知父亲不到万不得已“不求人”的秉性,懂得父亲“为了企业生存,为了集体利益”的那份赤诚,就毫不犹豫地答应父亲,一起想办法度过难关。

程绍鹏是热心肠之人,他想到了好友武某,于是牵线搭桥促成了生化厂向武某借款 25 万元(月息3分)的协议。当武某提出要程绍鹏作为担保人,程绍鹏又是不假思索地在借款协议书上签了名。然而,程绍鹏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的这一草率之举,会酿成一场旷日持久的经济纠纷:由于多种复杂的原因,这笔救急借款不但没有解决厂子的难题,反而衍生为企业无力偿还的一笔债务,又导致武某在追债无果下将生化厂和程绍鹏一同告上法庭,结果法院调解生化厂需归还武某借款本金加利息共计40万元、程绍鹏必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听到这个结果,程绍鹏顿时感觉天都要塌了。人到中年,上有双亲,下有妻女,月平均工资仅300多元,竟要背负如此沉重的债务,简直要把他从精神和物资上双重压垮。程绍鹏懊悔不已,怨恨自己过分轻信了武某,因为按照厂里的借款方案,厂长父亲与另外2位副厂长的指标是每人8万元,没有想到武某胸口一拍说“程厂长可以多借一点”,更没有想到父亲厂长会大包大揽,一下子借了25万元。

程绍鹏至今还清晰地记得,拿到法院调解书的那天,天气非常炎热,他的内心却是不寒而栗。他把自己关在屋内,一连几天不吃不喝,甚至连想死的念头都有了。程绍鹏处在极度的自责之中,他必须面对“生化厂资不抵债”“担保人全额承担”“程绍鹏无法回避”的严酷现实。躺在床上呆望着天花板的程绍鹏,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出于好心犯下的错。他心里很不服气,难道因为自己平时不学法不懂法,仅仅签了个担保的字,就会遭到如此报应而付出沉重代价?他心有不甘,都说天无绝人之路。他痛定思痛,决定向法律寻求解难之策,以求换来柳暗花明。

程绍鹏终于打开了房门。他找来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等好几本法律书籍,一连几个晚上挑灯研读。呀,原来自己虽然大学毕业并已工作多年,但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却是那么苍白,对法理诠释的理解和运用是那么的浅薄。正是法律知识的“恶补”,恰似醍醐灌顶,使程绍鹏看到了自己或能走出这场官司泥淖的希望所在。

程绍鹏真是不幸之中的大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约定担保期的,担保期限为六个月。超过担保期,担保人免责。”武某作为这起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当事人,确没有与被告程绍鹏约定担保期限,而原告起诉的时间距借款协议约定的归还时间已过去一年多,因此担保人程绍鹏可以免责。

法律主张公平正义,有时它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2001 年11月25日,程绍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垫江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程绍鹏此举让武某大为震惊,他压根儿没想到程绍鹏会向已经“板凳钉钉”的案子提出再审申请,于是调动一切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来维持一审“程绍鹏已输”的原判。

这是一场惊心动魄的再审与唇枪舌战的再上诉。在法庭上——

程绍鹏举证:武某未与自己约定担保期,武某起诉他的时间,距离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已过去一年多。站在法律的角度,自己可以免除担保责任,但法庭能否采信仍是个未知数。

武某显然是有备而来,进行辩护:在程绍鹏担保期内曾打电话,催促程绍鹏还款;并找来两名证人,证人当庭声称“亲耳听到武某在电话里向程绍鹏要过钱”,以此表明武某的口头或电话催还借款的行为,已在主张延续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期限。

果然,法院的再审过程并不如程绍鹏想象中的那么顺利。法庭认为,武某虽然当初没有在借条上明确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但事后打过电话,视为借条续承担保,故程绍鹏提出的再审败诉。这个判决真是雪上加霜,程绍鹏还需支付1万元的再审诉讼费。

面对案件再审出现的糟糕局面,程绍鹏并未像初涉案子时的那么慌乱和无望,他坚信“武某没有打过电话”的事实,坚信法律法理的的公正。他拿定主张:既然再审败诉,那就申请再上诉!

于是,程绍鹏将自己的诉求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庭审中,武某依然坚持自己曾向程绍鹏电话催还债务,并再次出示两名证人的“证言”。程绍鹏当庭辩护,质问武某:“你所谓的证人,实际上是你的员工,这种让员工给老板当证人的证言,情理上就行不通。因为作为他们的老板,你给他们发工资,他们很有可能说的都是假话,这种证词的可信度实在是太低。”最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免除程绍鹏的担保连带清偿责任。

拿到这份判决书的那一刻,程绍鹏热泪盈眶,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神奇和温暖。程绍鹏被免除担保责任,终于推开了压在心中的那座足能令人窒息的大山。事后,程绍鹏对此案的前因后果、起伏得失,进行了认真的反思。他充满感慨地说:“发生这次事件的教训非常深刻,在开展经济活动中,特别是涉及到为他方提供经济担保,绝不能轻易而为。搞经济工作的人要懂得相关的法律知识,不做经济工作的人同样要学法懂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正是这起“飞来横祸”,使程绍鹏重新思考人生规划,重新厘定人生目标,他下定决心,要系统学习法律知识,当一名法律工作者,在更广阔的舞台,为更大的人群提供法律服务。不久,人们果真看到,程绍鹏居然投身一家法律服务所,拜一位经验丰富的师傅为师,跟着办起了案子。

2018年7月27日,程绍鹏(右前)在汶川地震灾区监督救灾款物发放

愿用法律图自强

如果说,让程绍鹏尝到“法律是多么神奇”的甜头,是因为这起经济担保案的“反败为胜”;那么,真正让程绍鹏成为一名合格法律工作者的过程,是他一边做着法律工作一边坚持自学、经过五次法律考试、坚毅执着终成正果的“命运交响”。

程绍鹏干起了业余“律师”,一开始他的举动让人不可思议,然而随着他的首战告捷,又让人刮目相看。那是发生在2002 年7月15日的故事——

这一天,当事人陈平前来恳请程律师帮助“打官司”。见到陈平一脸慌乱焦灼的神情,程绍鹏犹如看到了曾经摊上官司的自己。或许是心心相惜吧,不禁心生一种别样的同感。

程绍鹏认真听取了当事人陈平讲述的案情:1、陈平是成都经营昌蓉印务设计有限公司法人,主要承接印刷业务;因为印刷程序步骤繁杂,多以拆分委托加工的方式。此案涉及的“压痕工序”,陈平部份产品委托给了第三方李刚加工。2、李刚是没有营业执照的私人小老板,雇了几名临时工,租用成都市青羊区某小学印刷厂作为加工场地。因为压痕工序有危险性,李刚请求陈平以昌蓉公司名义为其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陈平在应允帮助办理了此事。3、2001年,李刚的工人发生事故:员工李明在操作压痕机时不慎导致左手拇指和小指离断伤、拇腕掌关节脱位、左手2-4指毁损。4、伤者李明要求事故赔偿,李刚声称个人无力赔偿,但替其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就让李明“配合”通过保险解决。李刚带李明找到陈平,要求在领保费的单子上加盖公章。心软的陈平见到李明伤情严重,以为是去理赔。李刚与李明串通一气去理赔没事的,无奈之下加盖公章。5、陈平万万没有想到,李明拿着这个盖章材料把陈平及其公司一并告到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李明自称是陈平公司的员工,要求公司赔偿伤残补助金、生活费、每月伤残抚恤金。

程律师了解案情的简述,为陈平遭受的无辜感到委屈,程绍鹏又问陈平是怎么会找上门的?陈平说:“自己在收到劳动仲裁委申诉书后,第一时间就找了律师请求法律援助。可是找了一位律师、两位律师、甚至三位律师,他们异口同声,给出的方案惊人一致,都讲这个官司打不赢。当时自己虽然不太懂法律,但几个律师都这么讲,就不得不信了。见我的官司打不赢,旁人出主意要我‘逃’,有人要我“离婚”转移财产,也有人劝我‘变卖机器给李明赔钱吧!’正当我陷入左右为难、焦虑不安时,有好心人向我推荐了程律师,说您是一位很热心的义务法律工作者,能把官司打赢。”

陈平是“好心帮忙、被人讹诈”的遭遇,程绍鹏表示全力关注,当事人对自己的信任,程绍鹏表示由衷的感谢。沉思片刻,程绍鹏对陈平讲:“面对这个案子,你不用逃避,不必离婚,也不用变卖机器。这个官司,应该能打赢!”听了程绍鹏胸有成竹的话,陈平激动不已。满怀信心地与程绍鹏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

“程绍鹏要替人打官司了”,这个消息像长了翅膀传播开来。为帮助当事人在这场劳动争议仲裁中胜出,程绍鹏做了精心的准备:仔细研究整个案件,认真整理主体资格材料,完整准确提供仲裁主张证据。程绍鹏认为:申请人李明以陈平公司员工为由,要求依法获得被申请人给予的工伤事故的赔偿;申请人李明又以陈平公司为其购买保险事实来证明自己是公司员工;此案的关键证据,在于证明陈平与李明不存在雇佣关系,否定李明的公司员工资格。而一但打破这个关键点,案件便能迎刃而解。找准了症结,就要来解开这个结。程绍鹏理清思路,寻找人证,搜集物证,迎对仲裁。仲裁庭审如期进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就各位。

庭审时,仲裁双方及其代理人唇枪舌战。李明始终坚称自己是陈平公司的员工,理由是陈平以公司的名义为其购买了意外保险。程绍鹏的《答辩状》丝毫不含糊:李明非公司员工,其工资由李刚发给,而非陈平发放;李明是在李刚的工厂操作压痕机时受伤,陈平的公司没有压痕机这种生产设备;凭这两点,足以佐证李明非陈平公司员工这个事实;而陈平公司代李明申办意外保险,完全出于李刚之恳请,乃属人情帮忙。接着,程绍鹏继续辩护:李明受伤后,是李刚第一时间送其进行治疗并付医药费;李明伤愈出院后,又是李刚帮其领取了保险费。最后程绍鹏以“李明提出仲裁的时间已超过法定时效,故应当驳回”的陈词,完成了答辩状。

在仲裁庭审的辩护环节,坐在原告席位上申请人李明,似乎心虚地保持着沉默,这一现象被敏感的程绍鹏捕捉个正着。程绍鹏的思维迸出一个想法,倘能让李明当庭证明自己并非是陈平公司的员工,那将极大地有利于对陈平案的仲裁结果。轮到程绍鹏答辩了,他发出了直抵李明灵魂的拷问:“李明,做人要有良心,正因为陈平帮你买了保险,让你得到了10000多元的赔偿金,如果陈平不帮忙盖章,你一分钱都得不到。现在你不但不感激陈平,反倒过来起诉他,你用这种手段陷害陈平,恩将仇报,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吗?”

程绍鹏的质问,使李明满脸通红无地自容。庭审现场气氛静肃。

仲裁员发话了,直截了当地问道:“李明,你是不是昌蓉印务公司的员工?”李明红着脸没有回答。

仲裁员再次提问:“李明,你是不是昌蓉印务公司的员工?”李明依旧沉默。

仲裁员第三次提问:“李明,你是不是昌蓉印务公司的员工?你必须回答!”

“不是。”极小又带着局促的声音响起。这是李明的声音,尽管很轻,但庭审现场所有人都听见了。

正是李明的亲口“证言”,最终让陈平获得了“李明与陈平非雇用劳动关系,陈平无需支付李明提出的伤残金、生活费”的公正裁决。

走出市劳动仲裁委办公楼,陈平紧紧握住程绍鹏的手直呼恩人。

“程绍鹏替陈平打赢了这场官司”,在印刷界名声鹊起。

在代理陈平案的同时,程绍鹏一刻也没有放松自学法律、备战2003年的司法考试。尽管自己已经进入法律工作的岗位实践,使一些法律知识与司法实际有了感性的认知和理性的感悟,但是海量的考查科目,包括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理学等在内,涵盖了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实务操作,需要考生全面掌握相关的知识,使司法考试的难度特别大。程绍鹏明知自己是“半路出家”,在司法考试的道路上会有许多拦路虎,明知司法考试设置的门槛会相当高,但他对参与这种类型的自学考试,始终充满着的海绵吸水般的渴望和过关斩将夺隘的期待,就是要碰这个硬、敢闯这个难,他把自己的业余时间都充分利用于刻苦自学,十分苛刻地几乎放弃了所有的节假日和应酬往来。他坚信:只要功夫深铁杵磨成针,只要持之以恒就能水到渠成。

然后,经受考验的过程是刻骨铭心的。程绍鹏参加了2003年的司法考试,几乎没有悬念,名落孙山。有人问他:“绍鹏,2004年的‘司考’还报名吗?”他宛然一笑,说:“考呀,怎么不考?最难也就是一场考试,最高不过是一座考山,考,一定考!”

为迎接2004年的司法考试,程绍鹏信心倍增,结果却遗憾透顶:试卷中有2个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复习时做过一模一样的习题,但在考试答题时却怎么也想不起完整的答案,结果错失丟分。而2004年司法考试的分数356分,恰恰被这丟失的4分拒之关外! 遗憾归遗憾,程绍鹏看到自己毕竟离“过关”越来越近了,心里还是觉得希望满满的。

也许是人生之路的坎坷抑或是磨难吧,程绍鹏义无反顾参加了2005 年的司法考试。为了专心备考2005年 ,他甚至把生活起居搬到了宁静人少的青城后山,但考试成绩都是与分数线擦肩而过。有人调侃程绍鹏 “你是考场上的老面孔”。程绍鹏听后却笑着说:“我是越战越勇的好战士”。接连四年的“司考”失利,说程绍鹏不伤心那是假话,说他内心没有彷徨过也是拔高了他的境界。四次考试失败,向来乐观自信的程绍鹏不禁质疑自己的人生选择,走律师这条道是否太过专业?已然年过四十,是否不适合在这个亟需钻研和深耕的领域拼搏?就是在这几年,因为专注考试,办理的案件少了许多,经济收入减少了许多,但他无怨无悔,咬定目标,过关拿证,决不退缩,勇往直前。

于是,程绍鹏决定参加2006年的司法考试。这是坚持第五年、连续第五次“司考”了,程绍鹏给自己立下军令状,必须拼尽全力,坚决攻克堡垒。从年初伊始,他认真制定复习计划,科学安排工学时间,不折不扣完成各门课程。2006年9月15日和16日,这是能让程绍鹏终身难忘的日子,志在必得的程绍鹏以高昂的姿态走进考场,用扎实的知识功底准确答卷。皇天不负有心人,换来高分过考关,就是这年这月这日,程绍鹏夺得了成都市“司考”第六名的优异成绩。

顺理成章,程绍鹏获取了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书,成为了一名名副其实的人民律师。

程绍鹏(左3)与本所团队研讨诉讼方案

海晏河清总关情

2008年 5 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 8.0 级特大地震,那是一段令国人刻骨铭心的惨痛记忆。震波所及,程绍鹏目睹了办公室书柜被震倒、房间摆设被震得七零八落的可怕现场,目睹了整个成都的交通处于半瘫痪状态,目睹了成千上万市民笼罩在地震灾难的惶恐和不安之中。

自然灾害的发生,不仅表现在破坏自然物体的残忍和无情,同时也检验着自然人的精神与行为。当周围的人守在电视机前密切关注抗震救灾新闻时,程绍鹏却坐不住了,他觉得自己应该为汶川地震灾区

做点什么。就在地震发生的第二天,程绍鹏邀约朋友赵波、刘先进一起,自驾车去往地震灾区。临行之前,其实他内心亦深感害怕;行驶途中,他与同伴提心吊胆着接连不断的余震;深入灾区或许会有许多意外发生,但在灾难面前如果自己什么都不做,他感到内心难安,他必须勇往直前。

程绍鹏与同伴驱车前往都江堰的途中,许多道路已然坍塌,众多民居已然倒塌,很多地方已然一片废墟,震区的灾情惨不忍睹。程绍鹏揉了揉发红的双眼,他多么渴望自己拥有超能力来解救这些被困的生命,他朝相向而行的抗震救灾车队、救援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当天返回成都的途中,程绍鹏将自己随身带的现金都给了遇见的灾民,他的做法很单纯,尽自己绵薄之力,为遭灾的人能帮一点是一点。

当得知四川省纪委将聘任“抗震救灾社会监督员”的消息后,程绍鹏毫不犹豫地报名并幸运地获选。他们这些“抗震救灾社会监督员”,以志愿者的身份,三人一组,独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的调查与监督;开展工作所需的车辆、汽油费、餐费、设备费等所有费用,均由志愿者本人承担。程绍鹏与岳珊平、黄涛等结为小组一同前往灾区,他们自带干粮与水,每天早出晚归,一走便是一整天。就这样,程绍鹏放下了自己的工作当志愿者,一直坚持干了三个月。

在担任社会监督员期间,程绍鹏坚决按照上级组织的要求,严谨细致、一丝不苟地做好赈灾物资收发、分配、管理工作的监督。当发现某些地方在赈灾物资分配时,将质量上乘、有品牌的物资分给关系户的问题,程绍鹏与小组成员决不姑息,立刻向上汇报,配合当地有关部门纠正了这种不良倾向。

在担任社会监督员期间,正是灾区最酷热的季节,程绍鹏始终坚持“不喝灾区一口水,不吃灾区一口饭”的原则。有一天午后,程绍鹏一行与村委会负责管理赈灾款物的同志会面,对方见他们浑身冒汗,又听到嗓子干哑,便递来了一瓶冰水。沁着水珠和凉气的冰水,对于一口干很渴的人来说,无疑是极大的诱惑。然而,程绍鹏他们还是摇了摇头予以婉拒。“成都来的干部同志,连一瓶冰水都不喝!”成为灾区群众对政府聘任的社会监督员的好评。

程绍鹏志愿担任社会监督员的三个月,尽管每日的往返、工作总结与汇报,身体感到很疲惫,但他每天都是精神饱满地出现在灾区群众面前。他说:“能够参与伟大的抗震救灾工作,感到莫大的幸运。能够监督赈灾物资款项切实落实到受灾人手中,能够看到社会各界对地震灾区的种种援助,能够看见国家在第一时间对灾区展开救援与援建,使多少生命得以挽救,多少家庭得以团圆,感到莫大的欣慰。”

2008年8月28日,程绍鹏被四川省纪委、四川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评为“四川省抗震救灾工作优秀社会监督员”。

地震遗留的伤害会被时间渐渐掩盖,人间的大爱却从未停止。2009 年 8 月 14 日,成(都)青(城山)旅游快速通道府通路路口处,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与大型普通客车碰撞事故:小型客车载有7名驾校学员和驾驶员,其中5人当场死亡,2人送医治疗无效当日死亡。之后,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大客车驾驶员赵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客车驾驶员杨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大客车驾驶员赵某被逮捕扣押。

这起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事故主要责任方、大客车挂靠方的实际控制人何某,设立接待处竭力安抚死者家属,为7名死者垫付丧葬费14万元,为伤者垫付医药费5000元。然而,何某还将面对事故处理的巨额赔偿和追责。

事发之初,何某还存有一丝侥幸,认为自己的公司只是让赵某挂靠,即便要赔偿承担的责任应该不会太严重。然而,当他找过几位律师,他们给出的看法是:“要么全额赔偿,要么追责坐牢。”听到这些,何某心中的侥幸荡然无存。就在他茫然无措之际,朋友的朋友向他推荐了程绍鹏律师。

程绍鹏接待了慕名前来的何某,认真阅看了这起事故相关的所有资料,认为何某咨询几位律师得到的看法并非最终处理结论。他朝何某说:“关于事故赔偿和追责的程度,可以换个思路来权衡,如果已经形成民事案件,这个官司能打。”

听到程绍鹏律师这么一句,何某不禁发出“啊”的一声:“程律师,您说得是真的?能行吗?”“当然是真的。”程绍鹏郑重地回答。

通过咨询,何某决定委托程绍鹏律师作为公司的代理人。

程绍鹏作为代理人和律师,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要与死者家属代表及其律师见面沟通。而此时的瑞通公司已经被告上法庭,程绍鹏来到充满剑拔弩张气氛的见面地点。

程绍鹏作为一个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基础、优秀的沟通和谈判能力、敏锐的分析和逻辑思维能力、高度职业道德和责任感的律师,此刻面对痛失亲人的受害者家属,表达了他将秉持严格遵守法律和职业规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寻求最优解方案的真挚态度。程绍鹏分析:受害者家属状告赵某和瑞通公司,在情理和法律上行得通,交警在事故处理划分责任时,被告方已经承担了主要责任。但让已被扣押的赵某(承担70%责任)、让他挂靠的瑞通公司(注册资本仅5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他们将都拿不出那么多钱而无法执行。因此,他建议当事人双方换个思路来进行调解。

程绍鹏认为:发生此次重大交通伤亡事故,并非只有赵某和瑞通公司存在过错,驾校同为过错方。学员在驾校学车,与驾校是培训服务合同关系,驾校有责任组织学员进行驾校技术培训和考试服务的同时,有义务保障学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因此必须承担伤亡事故赔偿责任。而此案最好的解决方案,就是让受害者家属能获得两个事故责任人的赔偿。通过程绍鹏的分析,进一步打开了对方律师的思路,结果让另一个事故“责任人”驾校成为此案的又一被告。

正是在程绍鹏律师的引导下,通过双方沟通,赢得了彼此理解,使案件出现了戏剧性的逆转——原告决定对瑞通公司撤诉!因为被告驾校具有充分赔偿能力,死者家属最终拿到了实质性赔偿,这起交通惨案终于尘埃落定。

程绍鹏律师代理的这个案子,从起诉、庭审,到下达判决书,前后将近一年的时间。当何某拿到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的时候,激动地说:“程律师,你给我送的不是判决书,而是‘解放’证书!”

案件结案如此效果,程绍鹏的内心感触良多。让双方当事人友好和解,让受害者家属得到最大的赔偿,让责任人承担的风险降到最低,这不仅仅表达了法律的公正公平,还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通过尊重个体权利,平衡社会利益与人文关怀,实现规则与温情的融合,这何尝不是人间大爱!” 程绍鹏如是说。

程绍鹏在双流区兴福社区宣讲《民法典》

初心如磐护苍生

有人说,只有永远的利益,没有永远的朋友。但这句话在程绍鹏那儿却有新意。他为人仗义,慷慨大方,好友诸多,情深意长。在他的朋友群内,有许多是委托他代理打官司的原告或被告双方当事人,因为一起刑事或民事诉讼案件,使他们相知相识相交,而正是程绍鹏律师始终秉持“把当事人作为朋友” 的理念,全心全意地也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

成都市某电工设备公司的总经理王刚就是其中的一个。

2007年,电工设备公司与某电气公司签订了低压成套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由对方提供34台GCS固定式低压配电柜、1台GGD低压配电柜,合同总金额84万元。电工设备公司按时履约,支付了全部货款及其1.5万元贴牌费。2009年,电气公司提供的配电柜被成都市青羊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封,导致电工设备公司不能如期将产品交付给客户安装使用,并支付了11.8万元的赔偿金。

王刚总经理找到程绍鹏律师,请他代理向某电气公司提起诉讼。

程绍鹏初步梳理案件,决定走正常起诉的法律程序。可令程绍鹏感到意外的是,电工设备公司遭到了电气公司的反诉,其理由:一是原购销合同曾于2008年经双方同意更改并重新签过,其中的条款没有约定该设备的生产厂家应为四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二是电工设备公司无法证明被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封的设备就是某公司提供,故电工设备公司向工程单位支付的违约金与本公司无关;三是合同约定的货款,电工设备公司只支付了78.22万元,还差5.78万元未付,要求电工设备公司尽快支付余款和延期支付货款违约金。

收到反诉资料,王刚总经理也是一脸懵如。他回忆,不管是最初签订的合同,还是2008年重新签订的合同,都约定某公司交付的设备应为四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制造,为此还付了1.5万的贴牌费。想到这里,何总愤愤不平地说:“这份合同绝不是原件,肯定是他们在搞假!”程绍鹏仔细梳理细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应对诉讼的方案——申请法庭对反诉方提供的合同书进行司法鉴定,因为只有拿出合同造假的证据,法庭才会采信。

2010年9月27日,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给出的鉴定意见为:某公司提交的2008年签订的供销合同,第1页与第2页不是同一排版文档,不是同一打印机打印形成。既然供销合同作假,合同内容就不能成为证据,某公司提供的是不能采信的假书证。至于某公司提出的电工设备公司尚欠尾款,因为双方存在生意往来,约定以此抵消了电工设备公司应支付货款的余款。

经审理判决,区法院支持电工设备公司的部分诉求,包括某公司退还电工设备公司已支付的货款和贴牌费。但对被查封的设备及其产品贴牌,法庭认为这是电工设备公司和某公司恶意串通共同侵权,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不但合同无效,而且双方的责任相当。

程绍鹏律师表示不能认同这个判决观点。因为在当时的经济活动中,产品贴牌只要经过许可是合法的。某公司既然收了贴牌费,那就表示认可了对贴牌商品及品牌承担责任,至于其搞虚假贴牌则应承担相关责任,故电工设备公司不属于恶意串通,仅为相信了某公司能获得四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贴牌许可。由于某公司提交给电工设备公司的是伪冒他人的产品而被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封,导致电工设备公司无法正常向第三方公司交货而因此承担了11.8万元的违约金,那么这个违约金就应该由某公司承担。

面对这个“双方责任相当”明显带着“尾巴”判决结果,王刚心里不服,难咽这口窝囊气,决定提起上诉。程绍鹏觉得一审法院对案子的认知欠妥,可以拿到庭审上再梳理,但又必须承担案件受理费,而如果赢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就由对方承担。就这样,电工设备公司因不服区法院的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是公正的。成都市中院最终的判决,没有让王刚和程绍鹏失望,不论是电工设备公司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还是二审的上诉费,最终都由某电气公司承担。而王刚,也从那时候彻底信服了程绍鹏律师的专业能量力和人品气质,将他当作了值得托付的朋友深交至今。

有人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程绍鹏却一直认为,作为一名律师,在合法合理取得报酬谋生之外,还应有职业道德的坚守。

2013年,程绍鹏承接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案子。一审胜诉,二审胜诉,当事人利益得到了维护,可他却没有收取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尾款。这不是当事人拒不支付,而是程绍鹏主动予以免除。 缘何?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突发重疾,家境陷入困难。面对弱者,免除律师费尾款,大约是程绍鹏能力所及的最大支持。

多年来,程绍鹏像这类案件代理不收或减收律师费的事例不胜枚举:有些是经济拮据的老年人,有些是被骗的年轻学生,有些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往往都是因为人微言轻、祸不单行时遇到了纠纷而感到无助。程绍鹏遇见后总是想,若能尽微薄之力帮到他们,就是对自己、对社会意义的肯定,毕竟自己学习法律的初衷,就是为了能用法律助人助己,能坚守正义温暖社会。

2007年,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程绍鹏,替因刑事抢劫被逮捕的黄姓犯罪嫌疑人辩护。黄某涉案,因其女友在某茶楼当领班时窥觑老板娘的钱财,他经不住女友的引诱唆使,伙同几个兄弟拿着枪对老板娘实施了一场抢劫。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案发后所有参与抢劫的人都被捉拿归案,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因黄某家庭贫困不可能请律师,故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派程绍鹏作为他的辩护律师。接到案件后,程绍鹏去看守所会见黄某,询问黄某是否同意由他担任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岂料被黄某断然拒绝。

程绍鹏见状没有起身离开,而是语重心长地说道:“你犯的是刑事案件,只能让律师阅卷;至于判处你的罪名量刑,律师比你知道得多。再者,你羁押在看守所,家人有什么话想问你,或你有什么话想带给家人,只要不违法,律师都可以帮到。”

“真的?你能给我妈带话?” 黄某不可置信地问。

“是的。”程律师再次确定。

黄某眼眶微红地点头,同意程绍鹏作为自己的辩护律师。

主犯黄某涉嫌的这起刑案性质恶劣,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庭审的时候,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主审法官问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陈一,是否对自己的罪名有异议。

犯罪嫌疑人陈一支支吾吾地说道:“有意见,我不是持枪抢劫,我的枪里没有子弹,没有杀伤力,不算持枪抢劫。”

法官追问:“为什么枪里没有子弹。”

“子弹被黄某取出来了,他说怕我用不来枪伤到人。” 陈一答。

坐在辩护席的程绍鹏听到这里,猛地一激灵,这个细节卷宗里没有,黄某也没有告诉过他,于是一个细微的、还未成型的想法在他的脑中飞速闪过。

庭审在继续。法官问完,检察官问,辩护人问。轮到程律师了,他用平淡的语气,问:“陈一,你抢劫的时候手上拿了什么。”

答:“枪。”

问:“枪里有没有子弹?”

答:“没有。”

问:“枪里为什么没有子弹?”

答:“黄某把子弹取出来了,他说怕我用不来枪,伤到人。”

犯罪嫌疑人陈一的话音落脚,为程绍鹏律师指出了最有利的辩护方向。

因为刑案庭审程序规定,一个犯罪嫌疑人问完后押下去,再将另一个犯罪嫌疑人带上来。

面对第二个犯罪嫌疑人陈二,程绍鹏律师如法炮制——

问:“你们抢劫的时候,陈一拿枪没有。”

答:“拿了。”

问:“他枪里有没有子弹?”

答:“没得子弹。”

问:“为什么没有子弹?”

“我们出发的时候,黄某把子弹取出来了,他说怕陈一不会用枪,伤到人。”

接着是第三个、第四个、第五个犯罪嫌疑人到庭,他们对程绍鹏律师的提问,答案相差无几。

最后是黄某被押解决上庭。

程绍鹏向黄某提问:“你们去抢劫的时候有没有带枪?”

答:“带了。”

问:“枪是谁拿着的?”

答:“我们有三个人手上拿着枪。”

问:“陈一枪里有没有子弹?”

答:“没有。”

问:“枪里为什么没有子弹?”

答:“走的时候,我把陈一枪里的子弹取出来了,我怕他用不来枪,伤到人。”

黄某晓得自己犯了重罪,对自己的人生已然绝望,从头到尾的回答都是有气无力。黄某却万万没有想到,正是刚刚的问答成了他的救命稻草!

依据庭审,异口同声:黄某怕陈一伤到人,将子弹取出来了。

程绍鹏辩护:黄某虽然施行了抢劫,但他的主观恶性不深,不是那种丧心病狂,不顾人命的抢劫,希望法庭从轻量刑。

法官宣判: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而本案中其他比黄某情节轻的人,都被判了无期徒刑。

在法院门口,程绍鹏律师见到了正在焦虑等候审判结果的黄某的母亲。那是一个衣着异常朴素的老人,身后背着一个捡装垃圾的大背篓。得知儿子被判十五年,她竟然在大庭广众之前老泪纵横。她没得文化,不懂法律,这段时间东找人打听西找人求救,拼凑出了一个绝望的认识:儿子犯的是抢劫罪,还是主犯,起码是无期徒刑。她心里明白,儿子被依法轻判,肯定与眼前的这位程律师的有关。于是,她哆哆嗦嗦地从兜里掏出500元,硬要塞给“恩人”程律师。

程绍鹏律师连连摆手拒绝:“老人家,我是政府指派的援助律师,为你儿子辩护是我的职责,一分一毫都不能收。”他觉得,法不容情, 违法犯罪一定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惩恶是为了扬善,能给主观恶意不大或者认罪态度较好的罪犯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他们内心种下善良的种子,让一个家庭不至于倾覆,这何尝不是法律的价值!

2013年12月,程绍鹏联合肖凌、李桂芳等律师组建了一个律师事务所。按照常规做法,对加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办公费、工位费。可程绍鹏却“废除”了这个不成文的行规: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一律不收取加盟律师的任何费用。

在程绍鹏看来,律师事务所律的发展不能靠收取律师的费用,人生的价值不在于赚了多少钱。自己当初因为打官司而走上法律之路,摸爬滚打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人脉。而年轻律师案源少,历练不足,正需要老律师的传帮带。本着这个办所理念,程绍鹏不但向年轻律师传授起诉状如何写、案子的证据链如何组成、庭审中如何辩论等实战经验,还会带着他们一起办案,甚至直接把自己的案子分给他们,帮助他们快速健康顺利成长。在所里招聘的行政和会计人员眼里,蓝光律师事务所是给了她们稳定就业岗位的幸福港湾,程绍鹏是引领她们创造人生价值的良师益友。

在女儿程冰露的心目中,程绍鹏是一位了不起的人物,是值得自己永远学习的榜样。正是受父亲的影响,她在高考填报志愿时毅然决然地选择了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后,她在律师父亲的鼓励下继续考研留学,如今已经成了一名优秀的涉外律师。

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蓝成立后,程绍鹏还担任了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他代理的案子很少败诉,深受单位和业界的推崇。

2021年前后有一个案子他记忆犹新——某影视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签订了某电视栏目广告承包协议:广告公司买断某栏目首播、重播5秒广告冠名,以及30秒的纯广告的经营权。后因广告公司拖欠广告费,影视公司将广告公司告上法庭。

但令人震惊的是,广告公司却一纸反诉状将影视公司告到了法院,声称因该栏目播出时间不稳定导致广告时间也不稳定,广告价值相应降低导致广告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的合同无法执行而造成巨大损失。

程绍鹏看到反诉资料后心里有些焦虑,如果广告公司提供的证据被法庭采纳,影视公司不仅要不回广告费而且还要给予赔偿。作为负责任的代理律师,在判决没有下来之前都不能轻言放弃,必须仔细研究对方的举证和诉求是否合情合理合法。

程绍鹏抓住案子的焦点进行验证:广告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合同,其约定的违约金和赔偿条款是否真实。他与共同办案的刘京律师把目光锁定在广告公司和第三方公司签的一份合同上,发现落款第三方公司盖的印章与公安机关备案编号不一致,于是调阅广告公司提供的全部5份第三方合同进行对比,果真发现了“可能存在盖假章”的问题。为核实印章的真伪,程绍鹏立即与肖凌、刘京律师一起到这5家公司逐一核实。经过一番证实,广告公司提供的合同上盖的均是假章,广告公司存在私刻印章、伪造合同的嫌疑!

针对广告公司这种违法行径,程绍鹏认为,自己作为影视公司的代理律师,为其解决纠纷、减少损失才是第一要务。既然查出了广告公司伪造印章,那所谓的损失也就不存在了。最终,影视公司和广告公司庭前调解,广告公司向影视公司支付剩余广告费,广告公司放弃其他诉讼,承担所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后,律师事务所里年轻的律师不解,问程绍鹏为什么不报警。他莞尔一笑,说:“律师应该公平公正爱恨分明,但如何让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这才是律师的首要目的。”

2024年2月初,程绍鹏被聘任为成都市仲裁委员会第5045号仲裁员,参与建设工程、房地产、普通合同纠纷的仲裁裁决。他在参与审理的仲裁案件中始终坚守公正、公道这道底线。

2024年底,程绍鹏回归专职律师的身份,继续开启他的法律之路。尽管已过耳顺之年,他依然保持着对法律工作的忠诚和热爱。他说,自己没有更远大的设想,只是单纯地热爱法律这个行业。在热爱的基础上,能够用自己的专业帮助需要的人,抑或是用自己的专业为自己为家人获取一份保障,都觉得是一件锦上添花的乐事。

程绍鹏回想自己阴差阳错入行,猝不及防又峰回路转,踔厉奋发而颇有收获,不免一声唏嘘和良多感慨:或许人生便是这样,但只要有一颗坚定的心,执着前行,定能柳暗花明。程绍鹏也鼓励年轻律师,在从事法律工作的漫漫征途,要有上下求索的恒心,放眼长远,不要怕没有案源,不要怕收入不稳定,只要把自身的功夫打磨硬,一切都会守得云开见月明。(文中涉案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