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縣牛蛙養殖數量迅速增加,由于部分牛蛙養殖場(戶)不規範養殖,當地的水資源和生态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和破壞。爲加強水環境綜合治理,保護我縣人民群衆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将嚴禁非法養殖牛蛙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全縣範圍内嚴禁非法新建、改建和擴建牛蛙養殖場(戶)。
二、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一般耕地(未辦理有設施農用地等手續的)、污染治理設施不全和養殖廢水直接排放的牛蛙養殖場(戶),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于一個月内自行退養,全面拆除養殖設施,複耕所占用的土地,消除污染隐患。
三、限期退養期間,各牛蛙養殖場(戶)必須按要求做好養殖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确保養殖廢水經處理達到《淡水池塘養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不允許外排地表水體。同時,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四、凡在規定期限内未退養、全面拆除和清理養殖設施、恢複土地種植條件的非法牛蛙養殖場(戶),或在本通告發布後違法新增、擴建的牛蛙養殖場(戶),将由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縣自然資源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平南生态環境局等部門依法嚴厲查處其非法養殖、破壞耕地和污染環境等違法行爲,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予以拆除關閉。
五、公民有保護耕地和生态環境的義務,一旦發現非法養殖牛蛙行爲,應及時向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或縣自然資源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平南生态環境局等部門舉報。
六、對阻撓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舉報電話:
縣自然資源局 0775-7822134
縣水利局 0775-7822197
縣農業農村局 0775-7822199
平南生态環境局 0775-7825573
平南縣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